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3 22:27 編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就事實欄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本件犯行,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侵害告訴人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ntp 109訴 472
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被
告丁○○與少年蔡○澄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丁○○所為多次傷害之行
為,係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
一法益,各該傷害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
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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