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10-9 22:33:55

公司負責人的185條連帶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9 22:4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金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秦啟松於104年間為亞太地產公司之董事,且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為憑(支付命令卷第45、47頁、原審卷一第227、229頁),經秦啟松於刑案調查時自承(原審卷二第169頁),兩造對此亦無爭執(本院卷一第163頁);且秦啟松自承其為亞太地產公司行銷系爭商辦及停車位投資案之決策者(原審卷二第173、175、193頁),與該公司共同以上揭違反銀行法行為致生損害於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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