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12 20:04:13

民法第1148條與繼承使用借貸之權義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9-12 20:1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如上,林乾彩既有權占有管理使用如附圖編號23⑴、⑵、26⑴所示部分土地,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兩造分別為張秀員、林乾彩之繼承人,自應繼承上開權利義務。基此,被上訴人係本於繼承關係而占有管理使用如附圖編號23⑴、⑵、26⑴所示部分土地,亦非無權占有。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民法第1148條與繼承使用借貸之權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