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9-10 20:59:56

侵權行為的四人連帶責任

g2 tc 111上377


查被上訴人所輾轉代銷之愛物園公司塔位,並未向塔位所坐落主管之新北市政府殯管處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且該公司之聖麗寶福壽安樂園亦非屬新北市政府核准設置之私立殯葬設施,而被上訴人所稱系爭塔位實際坐落之土地,即已移轉應有部分予上訴人之土地,乃該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麗雲個人所有(本院卷二164頁),核與陳嵩貿、簡家龐所交予上訴人之廣告(刑事偵查卷)宣稱塔位位於合法墓園、所附土地所有權狀為○○段○○○段○○○○段000-00地號(即現之○○段000地號)、所留園址則坐落在訴外之同段000地號及無關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均有出入,為兩造所無爭執;雖未取得經營許可及未經核准設置事涉行政規章,但以本件被上訴人宣稱合法而言,即有不實,遑論正因未經核准經營、設置,始致無可作所約定之殯葬用途,豈能謂非屬虛妄或與買賣無關;而黃凱靖乃品典公司法定代理人,就公司所屬人員所為,不能推為不知、無關,尤以該公司業於事發後之108年9月18日即辦理解散登記(本院卷一490頁),尚不能將實際由自然人所為盡推由已喪法人資格之公司承擔即得卸其責,亦不能空言僅係人頭而可免其義務;且衡以前開事發過程與行為人間之關係,在先由簡家龐等人向上訴人不實推銷塔位認購憑證後,再由其弟簡嘉慶泛以不知名之客戶有意高價收購之詞,出面誘使上訴人進一步注資承購塔位,經本院一再曉諭其提出確切之買家資料而不可得,前後以觀,即難謂偶然,何能片面以係上訴人自尋簡嘉慶代銷一語可解;至刑事、民事程序,本質不同,訴求有異,偵查結果,本無拘束法院認定之效,乃屬當然。是上訴人指遭被上訴人詐騙付款,尚稱有憑,被上訴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侵權行為的四人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