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26 22:53:25

雙方有無以債抵價金之合意?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26 23:0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更二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始終否認有向被上訴人借款900萬元(詳如後述⒊),亦無以債抵價金之合意。而系爭買賣契約第2條第1至3項係記載:「⑴本契約成立同時乙方(即被上訴人)以價款一部分壹佰伍拾萬元整為定金給付甲方(即上訴人)而甲方已將該定金如數領訖是實。⑵定於107年元月壹日乙方續付甲方參佰萬元整。⑶尾款伍拾萬元整於過戶後付款。107.元.22日付清」等字(原審卷第14至15頁)。並非以債務抵價金,所載分三期支付價金之內容亦與事實不符,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況若兩造有以債抵價金之合意,在107年1月1日簽約時當應付清,豈需記載107年1月22日付清,更無須再由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合計面額900萬元為擔保(至多亦僅需簽發400萬元支票),亦徵兩造間於簽約時並無以債務抵償之合意。

sec2100 發表於 2023-8-26 22:54:49

上訴人所為交付權狀及上述②③④之行為,至多僅能認定為上訴人履行系爭買賣契約之行為,均非被上訴人給付價金之清償。而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一方履行債務之行為無從作為他方履約之證明。至上述①部分,被上訴人僅提出1張金額空白之取款憑條及授權書,充其量僅能證明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然授權之金額不明,更無從證明兩造間已有抵銷500萬元價金之約定。況且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中辯稱係受被上訴人及許莉卿之詐騙因而陷於錯誤為交付,自難以此反推被上訴人業已履行買方之義務。

sec2100 發表於 2023-8-26 23:03:45

而在106年12月24日以前,被上訴人亦無舉證其或許莉卿曾向上訴人催討債務之證據,或相關通訊往來之客觀紀錄。復佐以上訴人另案以許莉卿為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經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9號判決認定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有該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至68頁)。綜合上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向許莉卿借款達900萬元,尚難採信,故被上訴人稱其受讓許莉卿之500萬元借款債權與本件價金抵銷云云,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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