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24 14:51:23

不得諉為不知

再上訴人另稱被上訴人於系爭一、二審訴訟時,均未替上訴人聘請律師,上訴人亦未經列名為訴訟當事人,上訴人係至二審審理時,才由高等法院於訴訟進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上訴人及訴外人張育成、張枝深列為該案之視同上訴人時,始知悉系爭訴訟,而此之前上訴人均不知悉系爭訴訟,亦不知有委任律師,縱雙方有簽署系爭契約書,但被上訴人從未為上訴人委任律師,自不得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返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云云。惟查,上訴人與訴外人張育成、張枝深原均非系爭一審訴訟案件之當事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於形式上自無法為其一同委任律師代理訴訟,然於系爭一審訴訟進行中,該案已通知上訴人及訴外人張枝深、張育成將於104年3月6日進行準備程序,此有該期日通知回證附系爭一審訴訟案卷第32頁至第36頁可參,是上訴人自應知悉被上訴人確已開始進行系爭訴訟一事,不得諉為不知,如對該訴訟之進行及選任之律師有所質疑,上訴人自會向被上訴人表示異議,或於該案到庭陳述意見,但上訴人卻未向被上訴人表示異議,亦未到庭,自不應於事後再爭執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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