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19 18:46:59

對己義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9 18:5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號


綜上,上訴人貿然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款項,其所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被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73萬元之損害結果發生,固有過失。惟任一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均應有維護照顧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被上訴人卻有所疏懈而執意匯出款項,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就該部分損害結果之發生亦有過失。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對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