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5 10:16:17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

按非訟事件除以抗告不合法而遭駁回者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積極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違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57號裁定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23-8-5 10:17:58

德昌公司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以○○○○、○○○涉犯偽造文書罪遭起訴,公司帳冊置於○○○○住處,其他應付款餘額有減少與匯出等情,即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有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顯有錯誤之情形,然楊連發聲請意旨雖有提及○○○○、○○○,惟第一審裁定及原裁定均未以上開事項作為是否選派檢查人決定之參考,德昌公司顯有誤認。至於德昌公司另指摘第一審裁定及原裁定,認定楊連發有借款予德昌公司,顯有錯誤,及德昌公司財務報表符合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解釋編制,並無不合,乃係對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依上開說明,核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全然無涉,不得據為再抗告之理由。 

sec2100 發表於 2023-8-5 10:24:57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CHV%2c112%2c%e9%9d%9e%e6%8a%97%2c203%2c2023073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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