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8-3 10:33:27

證人在庭外疑似與被上訴人親屬交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3 10: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401 號民事判決

次觀其所提單據、現金傳票,僅呈現所列舉名目、數量與金額,無以得見付款之來源;且除署名上訴人部分外,其餘則未見與上訴人何干;縱有部分係上訴人所屬尼師之醫療收據,能否即視為係上訴人所應負之支出,亦無非可疑。至其中載有上訴人名號之單據,除無簽收,經原審及本院依聲請傳喚其中部分相關之證人吳素玉、陳源煌、楊觀輝等人,固均證述為其等相關之單據屬實,並確有分別前去上訴人處從事花藝、裝潢、水電修繕而向詹滋娟收款之情,然關於所收款項之來源,其等則一致證述不知(原審卷二127頁、本院卷三207、239頁),遑論陳源煌為證前業與被上訴人父母、訴訟代理人在庭外疑似交談(本院卷三本院監視器光碟、243、244勘驗筆錄),可信度招疑,均不足為被上訴人所稱租金已用為上訴人支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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