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6-30 07:18:47

善意評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30 07:28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09號



又判斷是否為善意評論時,重點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認為其評論為善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23-6-30 07:22:49

………可知系爭管委會於原告任職之該段期間中,由原告製作之財務報表存有銀行帳短少、財報收入帳少列、支出帳少列等情形(見本院卷第248頁),堪認由原告負責製作之系爭管委會財務報表、帳冊確實存有缺漏,且上開內容復與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相關,應為可受公評之事,則被告在此基礎上所為「原告作的帳不清不楚」等陳述,即屬基於上開事實之意見評論,用語雖較為尖酸,仍不失為善意發表評論,難認有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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