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3 09:21:12

借名登記股東?

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為呂○堡之借名登記股東,未實際出資,而呂○堡亦為泰旺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自不得假借被上訴人之名義主張權利,方符誠信原則云云。惟被上訴人否認其為呂○堡之借名登記股東,而證人羅○壽雖證稱:被上訴人不管公司的事,都由其配偶呂○堡在處理等語(原審卷一第168頁,本院卷一第399頁),然股東投資公司係以受分派盈餘為目的,未必會實際參與公司經營,而被上訴人之配偶呂○堡同為泰旺公司股東,縱有參與泰旺公司經營,亦可能係本於自身股東之身分,或以被上訴人代理人之身分而參與,不能以此逕認被上訴人即為呂○堡之借名登記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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