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4-3 09:16:43

影本、正本及原本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4-3 09: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另辯稱:其已於本件訴訟中提出陳證一、二即附表一編號1、2、8、9、10(僅有104年度部分)、12所示文件,被上訴人既已取得,實無權利保護必要云云。惟上訴人雖於本院以書狀提出上開文件影本,然被上訴人既無從核對該等文件正本以辨識真偽,難認被上訴人之監察權已為完足行使,則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提出上開文件供其查閱,非無權利保護必要。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影本、正本及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