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3-25 17:21:35

契約移轉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5 17:27 編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得依契約享受權利並應依契約負擔義務,故契約移轉和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同,整個契約移轉(例如:貸與人甲將基於使用借貸契約所生權利及義務全部移轉給乙)和債權讓與(例如:貸與人甲僅把基於使用借貸契約所生債權讓與乙)或債務承擔(例如:貸與人甲僅把基於使用借貸契約所生債務改由乙承擔)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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