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死亡?(民法第472條)
被上訴人雖又主張:「如認系爭6筆土地使用借貸契約有物權化效力,被上訴人仍得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借用人死亡』之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云云。惟查陳清曉係於87年8月25日死亡,由其子女陳由豪、陳由賢、陳由哲、陳敏子,及孫女黃琡雅、黃琡棻、黃琡斐即上訴人繼承遺產(包括系爭6筆土地,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自斯時起,系爭6筆土地之使用借貸關係已存在於陳由哲與上訴人間,被上訴人係於98年9月8日始與陳由哲簽約購買系爭6筆土地(見本院卷第
166頁),自被上訴人購買系爭6筆土地後,並無借用人死亡之情事,被上訴人即無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之終止契約權,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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