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3-3-23 10:32:19

臺灣期貨商均不具CME交易所之結算會員資格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DV%2c111%2c%e9%87%91%2c55%2c20230317%2c1


然被告非CME交易所之結算會員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述不爭執事項㈥),且被告辯稱:上開公告均係CME交易所針對其內部軟體服務訂閱者、結算會員之提醒,臺灣期貨商均不具CME交易所之結算會員資格,並非前開公告之受文對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6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收到上開公告,自難認被告有原告所主張於上述公告時間已知系爭QM商品之交易風險,卻疏未即時公告之情事。佐以上開通知係針對5月能源類商品,並非針對109年4月即到期之系爭QM商品,且CME交易所內部系統測試及欲變更模型之公告,亦與系爭QM商品負值價格無直接關連,是原告主張如被告有為上述公告,其即不會購入及繼續持有系爭標的云云,亦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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