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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3-2-24 23:46:14
夫妻代理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5 00: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再者,徵諸附表所示匯款或存入林穎男或謝黑雪帳戶之款項累計逾5千萬元之鉅,單筆金額動輒數十萬元甚達百萬元之譜,尚難認屬民法第1003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之範疇,縱使陳虹儒擅自以林穎男名義向陳明良等3人借款,亦逾該項規定夫妻代理權之範疇,對林穎男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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