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8-22 19:43:58

依最小變動原則,親權由被上訴人任之及會面交往方式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2 19:5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下同)

本院審酌甲○○現為稚齡學童,幼時因上訴人尚在軍中服役,主要由被上訴人照顧,兩造與甲○○之親子間互動均稱良好;然原審委由基隆市政府社會處社工就兩造及甲○○所為調查訪視,其評估及建議稱:兩造對於甲○○均有照顧意願,願意在工作之餘親自照顧,並提供甲○○生活教育用度及合宜住居,在養育照料甲○○部分,各有優劣之處;惟甲○○因多次目睹家暴也曾經歷家暴,導致有驚嚇、尿床及恐懼等行為表現,迄今對於與上訴人單獨相處仍存在憂慮,而被上訴人亦曾安排電話視訊,卻發現甲○○屢屢都要經歷多日的情緒起伏,顯見甲○○心理議題仍要時間慢慢平復;基於甲○○現在發展狀況正處於秩序敏感期,心理與生理上仍十分依附熟悉人物,由主要照顧者給予的固定照顧模式能協助其逐漸建立起自己對世界了解的基礎,穩定和安全的人物才能增加安全感,依賴對象之驟然變動並非有利其生、心理發展;調查中可知被上訴人長期作為甲○○之主要照顧者,親子相處時間長,對於甲○○之健康及作息狀況、性格氣質、習慣喜好、就學情形皆能準確掌握且照顧盡心,親職功能有相當發揮,且甲○○現於被上訴人一人養育下生活與就學皆保持穩定,同時樂於接受被上訴人照顧,為持續維持甲○○穩定生活型態,依據最小變動原則,建議由被上訴人行使甲○○之親權,應為符合甲○○之最佳利益(見原審卷第156-157頁);佐以甲○○於原審亦到庭陳稱:伊比較喜歡被上訴人,因為只有被上訴人照顧伊,以後要跟被上訴人同住等語(見原審卷第259頁)等情狀;認甲○○之親權應由被上訴人任之,較符合甲○○之最佳利益,爰酌定甲○○之親權由被上訴人任之。

sec2100 發表於 2022-8-22 19:44:48

又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甲○○之親權,雖由被上訴人任之,然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親情之維繫,乃不可或缺,無共同生活及同住一方之定期或不定期之訪視關愛,對未成年子女人格之成長關係重大,為減少兩造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之負面影響,參以兩造現已依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方式進行交往,為使甲○○之生活節奏保持穩定,爰依職權酌定上訴人與甲○○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詳如原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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