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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2-8-10 07:50:03
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白話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0 07:55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主張有詐欺侵權行為存在事實之當事人,固須就此項利己事實為證明,惟其已就上揭利己之待證事實,茍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即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該待證事實為必要,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即明。此時原不負舉證責任之對造,即應就上開事實盡反證舉證責任予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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