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2-3-15 10:49:53

債務承擔vs債權移轉vs債權讓與(是否為一體二面?)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3-15 11:0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下全同)


依系爭協議書前言載明:「甲方(即大將作公司)利澤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第一期工程土建承商○○公司積欠協力廠商貨款卻藉口推諉不出面解決致乙方(即華真公司)求償無門,惟○○公司因違約已被終止契約,甲方雖因○○公司之違約行為亦蒙受重大損失,然基於主承攬商道義上之責任仍本最大誠意先行代為處理,雙方立書協議如下:」(見原審卷一第30頁),是兩造在系爭協議書開宗明義,表明大將作公司為解決土建承商○○公司積欠協力廠商貨款而與華真公司訂此協議書,而非大將作公司為向華真公司購買其對○○公司之債權而商訂協議,應可認定。

sec2100 發表於 2022-3-15 10:59:54

依系爭合約書記載:「茲為甲方(即大將作公司)利澤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第一期工程鋼筋材料採購事宜,雙方同意恪遵約定如下:工程名稱:利澤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第一期工程-鋼筋材料採購。材料項目:SD420W竹節鋼筋。單價及數量:每噸單價18,700元(含定尺及其他費用),總價以甲方工地核算之實際數量*單價實作實算」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頁),雖名為系爭工程之「鋼筋材料採購」,其外觀形式上雖宛如一般鋼筋採購之買賣契約,惟兩造於103年2月10日簽立系爭合約書時,○○公司向華真公司訂購之鋼筋均由羅東鋼鐵廠出貨送至工地完畢,華真公司已對○○公司取得鋼筋貨款債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前審卷一第30、卷二第123頁),顯見系爭合約書非買賣契約,而係就大將作公司將為○○公司處理多少債務而與華真公司為債權額之約定。
 ⑵再觀諸前述系爭協議書、切結書,其宗旨是大將作公司為系爭工程之主承攬廠商,其下包○○公司向華真公司訂購系爭鋼筋積欠貨款未付拒不處理,大將作公司基於主承攬商之道義責任先行代為處理,兩造為解決此糾紛,而簽訂系爭契約。而系爭協議書、切結書就如何解決,僅提及華真公司應就其對○○公司之特定債權(即合約編號DS021R02002)讓與債權予大將作公司,並為債權讓與通知,惟讓與債權之額度及大將作公司欲為○○公司處理多少債務額度均未提及。
 ⑶系爭契約中僅系爭合約書之第3條就單價及數量載明:每噸單價18,700元( 合定尺及其他費用),總價以甲方(大將作公司)工地核算之實際數量*單價實作實算。

sec2100 發表於 2022-3-15 11:03:23

綜上觀之,大將作公司為系爭工程之主承攬廠商,其下包○○公司向華真公司訂購系爭鋼筋積欠貨款未付,因○○公司有將其向華真公司訂購之鋼筋用於系爭工地,○○公司對大將作公司有工程報酬得以請求,而華真公司對○○公司有貨款債權得為請求,於○○公司債務不履行之際,華真公司依法得以○○公司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公司向大將作公司行使債權,大將作公司為免與華真公司訴訟之糾紛,協議由其在○○公司得對其主張之債權額度內,承擔○○公司對華真公司之債務加以清償,並取得華真公司對○○公司同額債額(此情事類似民法第311條、第312條規定之利害三人清償),本屬合乎情理。是大將作公司抗辯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本意為其與華真公司簽訂第三人債務承擔契約,由其於約定之債務範圍內,承擔○○公司對華真公司之清償義務,於清償後,由華真公司針對大將作公司代為承擔清償金額,對其為債權讓與行為,並由華真公司為債權讓與通知,顯合乎事理。是大將作公司抗辯:系爭契約就其應負之清償義務,屬於限制範圍第三人債務承擔契約(另華真公司就大將作清償範圍負有債權讓與義務),應屬可採。華真公司主張兩造間係屬債權買賣契約,應無可採。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債務承擔vs債權移轉vs債權讓與(是否為一體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