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之原因 (民訴523)
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 ,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 為限,尚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 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等,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 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最高法 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93 號裁定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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