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8-3-24 11:50:42

法院對日後有不能強執之虞的解釋很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10號

又相對人所有之前開房屋因劉佳炤之放火行為致生損害,既    為抗告人所明知,抗告人於事故發生後,卻逕以未接獲相對    人賠償之請求、協商並非其法律上義務、在判決確定前無法    確定賠償金額為何等詞為辯,消極的處理相對人之賠償問題    ,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已足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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