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10-23 23:01:58

買賣還是借貸,抵押權設定的功能為何?

G3 110/2630


曾廣平於105年5月24日以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 萬
元之第3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曾廣平對被上
訴人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見同上卷第12、15頁)。被上訴人於同年月3 日出資93萬元,
連同曾廣平交付之80萬元,一併用以清償曾廣平所積欠張緯華
之173萬元借款債務,雙方並於同年月6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
亦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抗辯曾廣平實係向被上訴人借款以清
償積欠張緯華之170 萬元借款債務,雙方並未成立系爭買賣關
係等語,原審未遑詳查究明曾廣平與被上訴人間倘無借款之債
權債務存在,何以曾廣平願設定該第3 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
?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究為何?乃逕認曾廣平與被上訴人彼
此認識時間短暫,並非親朋故舊,被上訴人不可能未要求擔保
、利息、借據,即出借款項代曾廣平清償其債務,雙方間就被
上訴人交付之93萬元並非借貸關係,亦有可議。本件事實未臻
明確,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
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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