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8-14 10:40:22

相當憑信性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14 10: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況被上訴人與AUDI公司簽約前,曾由李會成徵提AUDI公司財務報表,製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適當性評估表,交由金交部同仁覆核等情,業據證人李會成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476、477頁),並有AUDI公司資產負債表、評估表可佐(見本院卷第537頁、第609至612頁),AUDI公司之資產及資本額均符合金管會102年4月11日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0860號函令,可辦理外幣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幣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辦理之對象(見本院卷第535頁)。足見被上訴人與AUDI公司簽立ISDA契約並未違反金管會指示及內部稽核制度。被上訴人對AUDI公司進行適合度之評估表,為被上訴人交易風險控管重要參考,且為被上訴人業務上通常製作之文書,具有相當信憑性,應無造假之必要,上訴人復未具體指摘上開評估表內容有何不實,空言否認其真正,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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