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8-7 23:39:18

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8-7 23:5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273 號民事判決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對於其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判決意旨參照)。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