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7-22 14:39:26

0206事件法官說:【足見當時情況之突然、嚴峻】

固然,依被告前揭抗辯,原告或在代沖銷內控制度上存在缺失,代沖銷策略亦不夠靈活致無法降低客戶損失,均非無憑。惟0206事件波及整個期貨交易市場,此混亂情況自當日上午8點50分即已開始,原告並非第一時間即不顧一切貿然執行代沖銷,依原告主張,原告迄於9點58分時,因同時有二百多位客戶需執行代沖銷作業,始使用電腦程式執行,輔以人工下單以求盡速完成,彼時,被告自市場開始混亂至原告執行代沖銷時,尚有一小時餘之時間自行決定交易,而兼被告訴代身為專業投資人,於本院辯論時,以言詞或書狀講述當時市況及應有策略,可見有相當豐富之交易經驗及專業知識,然面對0206事件突來之混亂狀況,其亦未能在尚有一小時餘之時間內自行平倉,而留待由原告執行代沖銷,足見當時情況之突然、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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