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7-16 20:52:28

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7條第2項約定,被上訴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係以市價或合理之限價單或其他依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逕行代上訴人沖銷其所持有之未沖銷部位(見北院卷第189頁)。又期交所於103年5月12日新增「一定範圍市價委託」,即交易人於委託時不需指定價格,而由期交所交易系統接收該委託後,以當時委託簿中相同買賣方向之最佳限價委託價格(包括自期貨時間價差委託衍生之最佳一檔單式委託價格)為基準,買單(或賣單)以基準價加上(或減去)「一定點數」後,轉換成限價委託,再進行撮合,有期交所新制說明網頁資料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3頁)。可知「一定範圍市價委託」係屬系爭受託契約第17條第2項所指「期交所規定之委託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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