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5-25 10:25:27

勞基法第12條的除斥期間如何起算?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25 10:2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27號


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於此情況下所謂「知悉其情形」,係指雇主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蓋如未經查證,無從得知是否真實或屬虛偽,自無所謂知悉可言,故該30日之除斥期間,自應以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開始起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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