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3-28 21:55:05

財產權受侵害不得主張慰撫金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1220 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雖主張因受葉哲瑋詐騙26萬元,致伊身心受創、積欠銀行款項、保單失效、銀行信譽受損、無法給付生活開支及國民年金,請求葉哲瑋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云云,惟葉哲瑋所為之侵權行為乃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財產權,並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核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請求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不合。是上訴人請求葉哲瑋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一節,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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