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10 19:13:17

扣押命令效力(強執法115條及118條)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51條第2項固有明定。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於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此觀同法第118條第2項本文即明。是扣押命令到達第三人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並無債權時,自非該扣押命令效力之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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