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1-2-8 20:34:20

假執行遭廢棄後被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8 21: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267 號民事判決


按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命返還或賠償之請求就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賦予被告簡便之聲明程序,使其得簡易請求原告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或賠償損害;該規定並非僅為訴訟上權利,其兼具實體法性質,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被告於訴訟中,固得據以請求,即於原告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另行起訴請求,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9號判例要旨參照)。又該假執行所執行者,原屬尚未確定之判決,則倘假執行之本案判決遭廢棄或變更,不問其有無故意過失,對於被告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給付之物,須負返還及損害賠償之義務,以預防濫用假執行以保護被告之利益。申言之,上開規定請求權之性質,應屬於無過失責任法定賠償事由,原告縱對被告之損害無故意過失,仍應負擔此損害賠償責任。

sec2100 發表於 2021-2-8 20:34:55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所謂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係指被告因本案判決之假執行,向原告提出給付及假執行所受財產上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21-2-8 20:35:55

。查,瘋狂蛋公司以另案原審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據,聲請假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7714號受理在案,寶島好行公司對游客邦公司之債權本有1萬5550元,經執行法院為扣押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該1萬5550元已由瘋狂蛋公司受償,有上開執行卷可證。則另案原判決既經高院予以全部廢棄,瘋狂蛋公司聲明請求寶島好行公司返還上開因假執行所為給付,即失所據,即應返還瘋狂蛋公司。則寶島好行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瘋狂蛋公司返還1萬5550元,及自本件起訴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2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寶島好行公司此部分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判決,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之請求,既有理由,其餘請求權,即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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