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查封的問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3 23:14 編輯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相對人主張范孝明為脫免相對
人之追償,竟在相對人代墊系爭款項翌日即107 年2 月7 日
,旋將名下所有唯一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且
於同年11月26日增加負擔而在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元
大商業銀行,致相對人縱使系爭詐害債權訴訟獲勝訴判決,
亦無法獲清償,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
亦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上開第62號卷第39頁),
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至抗告人
抗辯本件有超額查封部分,則屬對於執行法院異議之範疇,
非本件假扣押原因所得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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