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12-14 17:54:45

只是占有不可以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2-14 17:57 編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
    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占有,依民法第94
    0 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第三人
    提起異議之訴,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必須有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倘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僅為單純占有卻仍提第三
    人異議之訴,既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自不應許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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