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11-1 22:09:05

幫女朋友代操不算代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金上訴字第 2105 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5至9部分,與已起
    訴之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均具有集合犯一罪關係,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黃資雅
    於106年7月31日投資25萬6,000元港幣部分(即移送併辦意
    旨書附表二編號6),證人黃資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
    被告為我男友,被告說有投資機會,我就匯款讓他操作投資
    ,當時我不知道被告是作何種投資,就全部信任他,所有操
    作都是被告處理的,我都不知道,這筆投資沒有損失,有賺
    ,我並沒有支付任何租用程式的費用,我也沒有使用任何軟
    體,我都不知道這些(見本院卷一第410至425-1頁),足見
    ,被告就黃資雅部分係基於男女朋友身分代替黃資雅操作,
    與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或服務事業罪尚屬有間,此部分
    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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