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20 21:37:22

關於修繕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41 編輯

徵諸民法關於「修繕」之各規定,可知法文所指修繕,顯指    瑕疵或損壞之修補而言,亦即修復物之負面狀態,至原告所從事者,為裝潢、改裝工程,屬提升物之正面狀態,社會通常觀念上與修繕分屬二事,難謂合於修繕之文義範圍,原告復未證明此等工程何部分係因系爭房屋有瑕疵或損壞而必須    施作以回復其通常效用,自與另行約定事項第2 條所有房屋「修繕」費用不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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