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9-13 19:53:00

違反多層次傳銷罪

https://psue.moj.gov.tw/psiqs/detail.jsp?d=8e52dcb6f5540530c80f9275615759a1e02a328f1322a9f8

sec2100 發表於 2020-9-13 19:53:47

但受害人明知,所以不構成詐欺:



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謝淑香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一節,惟查:告訴人張笙又於被告招攬其參與上開純資本運作案後,亦曾募得下線會員,並因此分得獎金與佣金等情,為告訴人所不否認,核與證人邱筱涵證述內容相符,堪認告訴人對該純資本運作方案之規則與內容等細節知之甚詳。其既已明知該投資案並無實際之投資標的,純粹是要招攬他人加入該投資案始有獲利之可能,並非藉由投資大陸相關建設或其他商品製造、銷售以作為獲利之基礎,難認告訴人加入上開純資本運作投資案時,主觀上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亦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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