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太陽能廠及附買回的詐欺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附表編號17所示告訴人劉怡寧於警詢中證稱:富懿公司於10
7 年1 月15日介紹我投資鼎笙公司所經營之太陽能光電廠事
業,是在富柏公司與被告廖家楹簽約,我僅知道由被告廖家
楹負責牽線使我投資鼎笙公司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41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證稱:主要是被告朱孟㚬向我們提供說明有20年電廠受政
府核准,與臺電簽約,保證20年還本給付,被告朱孟㚬說我
們可以把錢投資太陽能電廠…我與被告廖家楹在富柏公司簽
訂附買回契約,被告廖家楹說她有被授權簽這個契約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804號偵查卷第577
頁、第833 頁、第8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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