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2 18:11:53

投資太陽能廠及附買回的詐欺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附表編號17所示告訴人劉怡寧於警詢中證稱:富懿公司於10
    7 年1 月15日介紹我投資鼎笙公司所經營之太陽能光電廠事
    業,是在富柏公司與被告廖家楹簽約,我僅知道由被告廖家
    楹負責牽線使我投資鼎笙公司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41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證稱:主要是被告朱孟㚬向我們提供說明有20年電廠受政
    府核准,與臺電簽約,保證20年還本給付,被告朱孟㚬說我
    們可以把錢投資太陽能電廠…我與被告廖家楹在富柏公司簽
    訂附買回契約,被告廖家楹說她有被授權簽這個契約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804號偵查卷第577
    頁、第833 頁、第8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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