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0 15:52:55

裁判上一罪

⒉被告就本案所為,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並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原判決漏論被告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自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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