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8-20 15:46:10

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的想像競合

行為人著手於集合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如何論處罪刑,應視其前後行為是否出於一個意思決定及實行行為是否局部或完全重合等要素,依社會觀念及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集合犯行為之始,即出於一個意思決定,同時實現他行為之構成要件者,因二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行為完全重合,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意旨參照)。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違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其所為既同時符合違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為同時符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集合犯一罪與接續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著手行為完全重合,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sec2100 發表於 2020-8-22 10:15:39

又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
      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
      有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其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
      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
      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以免
      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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