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和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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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
裁定,被上訴人之撤銷意思表示,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
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提出之民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
附於原法院107年度裁全字第221號卷)可佐,惟系爭假處
分裁定係因上訴人之聲請而撤銷,已如上述,且被上訴人
復於107年6月25日具狀撤回107年6月20日所為撤銷之聲請
,亦有被上訴人107年6月25日民事聲請狀可佐(附於原法
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21號卷),原法院並非依據被上訴人
之聲請而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自無可議之處。至於上訴
人認為被上訴人之撤銷意思表示,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云云,查假處分裁定之撤銷,無論債權
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法院均有對之
為裁判之義務,應以裁定為之,而非一經債權人或債務人
之聲請,即生撤銷之效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6
月20日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云云,顯有誤解。又上訴人另主張被上
訴人於107年6月20日聲請撤回系爭假處分執行部分,,固
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狀(附於原法
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295號卷)可佐,查民事訴訟法第
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規定部分,係指
債權人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而非撤回假處分之執行,
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具狀撤回系爭假處分之執行,與
上開規範之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要件,並不相符,
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綜上,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撤銷,係基於系爭假處分事件之
債務人即上訴人聲請所為,顯與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
同法第531條第3項所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之
法定要件不符,上訴人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給付如其聲明所載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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