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8-1-6 15:32:24

與有過失不只發生在車禍案件

被上訴人基於趕工,未經完成變更設計程序,即同意上訴人施作系爭增築工程,其就系爭瑕疵之發生應負60%之過失責任。被上訴人為修復系爭瑕疵支出必要費用新台幣(下同)1250萬5572元,其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500萬2229 元,及依協議請求上訴人給付鑑定費用10萬5000元,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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