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4-19 21:14:21

初判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626 號民事判決


而依照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所示,二
    車之間留有相當距離,足見本件確係因為被告陳克昌、被告
    陳雅梅上揭違規臨時停車、開門時未注意車外狀況等等因素
    所造成,而原告並無疏失之情,乃足確定,是被告辯稱原告
    自停止狀態之計程車右側超車為與有過失,即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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