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0-1-15 20:47:55

日盛的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經查,系爭帳戶經原告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8 時48分以手
    機發送簡訊予被告為高風險通知,此有原告簡訊發送平台記
    錄查詢1 份(見北院卷第123 頁),又原告於系爭帳戶風險
    指標低於25% 後,依受託契約及代為沖銷作業之程序,先以
    「一定範圍市價委託」進行代為沖銷,惟仍有部分無法成交
    ,而就剩餘未成交部位,改以市價代為沖銷作業,始陸續完
    成沖銷作業乙節,此有107 年2 月6 日委託/ 成交回報資料
    表可佐(見本院卷14至23頁)。是原告執行上開代沖銷作業
    ,非以一鍵平倉方式,並非直接將被告之未平倉部位送交市
    場搓合,亦非逕以市價委託進行,故被告所稱原告濫用一鍵
    平倉草率完成平倉云云,洵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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