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大前員工到底有無涉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勞訴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查上開道德準則及誠信守則經原告頒布,並適用於原告之員
工,屬工作規則,為兩造勞動契約之一部,被告自有遵循之
義務。被告收受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給付之1056萬1516元
,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均為
原告之廠商,被告於執行採購業務時收受該二公司給付之金
錢,確與上開道德準則及經營守則有違,被告為原告服勞務
未遵循原告頒布之工作規則,足徵其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
務,而有可歸責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亦不待言。然原告
並未因被告收受沿山公司及無盡藏公司給付之金錢而受有損
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既未受有損害,自不得請求被
告負賠償之責。準此,原告依勞動契約第12條第1 項及民法
第227條第1 項準用第22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1056萬1565元,自屬無據,難以照准。 被告
等不是驗收單位,他們只是核對跟報表數量對不對,至於施
工品質有勞安會、使用單位、CSMO、廣宣各看各的,所以品
質的部份,不可能因為他們給方便,就可以隨便做,因其他
單位也在看。會持續給費用,是因為他們之前的85家量很大
,且每年都有幾十家、近百家這樣的量,所以每個月完成的
量也很多,我擔心今天不給,下一次會不會有問題,之前這
樣做很順利,就會期望說下一個case也是很順利,就持續給
等語(卷一第136至137頁、刑案二審判決第42至43頁)。又
邱文逢於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783號背信案偵查庭訊
問期日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百分之一到百分之
二的佣金是否會增加你們公司的成本?(謝文逢答):是,
是減少公司的獲利。(檢察官問):你們會把百分之一到百
分之二的佣金反應到工程標案上?(謝文逢答):不會,因
為他們是公開招標,底價太高就標不到了」等語觀之(卷一
第366至367頁),益徵無盡藏公司之負責人雖自各該次請領
之工程款中撥付1%至2%之金額予被告及黃高正,然僅係主觀
期望被告及黃高正得使驗收及請款程序快速順利進行,且係
以減少公司獲利為代價給付金錢予被告,並未將該等金額計
入成本反映於向原告報價之價格,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收受佣
金即受有相當佣金之損害云云,顯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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