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7-12-17 12:48:38

傷害別人身體產生的損害賠償名目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17 12:50 編輯

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
    醫療費用46,717元(如附件一)、工作損失60,636元、交通
    費2,800 元、勞動能力減損326,244 元(如附件二)、看護
    費14,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合計550,397 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但逾此數額之請求及請求被告公司與甲○○應
    與被告丙○○負連帶責任部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927號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傷害別人身體產生的損害賠償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