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9-10-19 23:17:08

遲延責任及利息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
    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
    3 條亦有明文。

sec2100 發表於 2020-6-28 11:56:44

按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始得請求遲延利息,倘所負債務非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縱有遲延給付情事,債權人亦無從請求遲延之利
    息(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014號判例參照)

sec2100 發表於 2023-11-15 20:32:00

111上1664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未定返還期限之借貸,借用人倘經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未返還者,應負遲延責任。又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只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遲延之債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分別為第233條、第203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與徐俊龍間並未約定給付期限,此觀諸系爭借據之記載即明。上訴人既以起訴狀向被上訴人為給付請求,即應視為催告返還,有110年9月3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足按(見原審卷第55頁),則被上訴人於1個月即同年10月3日後,始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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