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代操之起訴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2919號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期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屬具有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其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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