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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19-9-8 10:26:46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仍有寫入要限期補足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判決
又期貨交易是利用 槓桿原理進行高風險、高利潤的保證金交易。高槓桿之特性, 可以期貨交易之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損失倍增,為控制風 險,遂有隨時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特 性。如果一經洗價(結算)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 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 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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