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署押之間接正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 情之業務員劉書銘遂行其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 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在系爭變更申請書之要保人、被保險 人簽章欄及系爭終止通知書之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鄧倫君 」署名之行為,係偽造各該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先後兩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 犯意,於密接時間內先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以 一行為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