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11-14 15:34:01

代墊子女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6號



又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    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本質言,此之扶養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且此義務係基    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不因父母之婚姻關係有所影響,父    母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    於子女之扶養費均應分擔,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支付子女    之扶養費,且他方有扶養能力時,一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他方償還其代墊之扶養費。再者,法院命給付扶    養費,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    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    、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    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    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    金額之二分之一。家事事件法第100 條第1 、2 、4 項亦有    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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