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18-7-20 06:28:01

C人G1敗,G2抗告,法院仍有維持隱密性,不用給D人陳述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7-20 06:3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63號


按民事訴訟法第528 條第2 項規定: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    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及債    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強制    執行法第132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送    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趣旨,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    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為債權人即抗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請    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說明,本院即無通知債務人即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必要,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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